11月1日,湖南省医保局发布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检验结果互认不得收取阅片费和互认费用。
通知要求,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同时明确了几种互认情形的价格政策
1、检查检验结果即可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按相关诊查收取相应的诊查费,诊查费用包含该次诊查过程中的结果互认服务,不得额外以“阅片费”“互认费”等名义收费。
2、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要求,但确需相应检查检验科室共同参与方可完成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过启动院内检查检验会诊方式完成的,可在收取诊查费的基础上参照本院执行的价格政策加收院内会诊费用。
3、特殊情况,需对互认项目进行再次检查:
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
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大的;
检验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的检验等;
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
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验的;
其它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2022年国家下发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中,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相关价格政策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一)检查检验结果即可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按门(急)诊诊查收取相应的诊查费,不额外收费。
(二)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要求,但确需相应检查检验科室共同参与方可完成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可在收取诊查费的基础上参照本院执行的价格政策加收院内会诊费用。
(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但属于本办法第十九条所规定情形,无法起到辅助诊断作用,确需重新检查的,收取实际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
管理办法发布以来,各地积极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实施过程中,有医院或医务人员认为,患者拿其他医院的检查检验结果来就诊,应支付一定的阅片费用,不支付就不能互认结果,需要重新做检查;部分医院甚至认为因当前没有这类收费项目,影响了医生的积极性,也阻碍了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落地执行和推广。
据了解,目前湖南省共将100项医学影像检查及97项临床检验结果列入互认范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及要求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
同时,文件要求,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检查检验项目在互认项目目录内,检查检验时间处在互认时间段内实施互认,互认的规则为:
同级互认,同级医疗机构之间检查检验结果可进行互认;
跨级互认,低级别医疗机构可互认高级别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检验结果;
紧密型医联体内检查检验结果可进行互认;
诊治医生对在互认项目目录内,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原则上予以认可,一般不再进行重复检查。因病情变化确实需要复查的,诊治医生在系统上说明原因后可以选择不互认。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推广,各地都在有序推进,但由于检验结果互认后,医疗机构相关业务量会减少,检验收入会受到影响,因此存在缺乏互认的动力的现象存在。
其次,受制于区域的信息化建设,在信息互联互通方面,存在一定的基础障碍,即使有信息化的区域,也存在信息的及时及安全性问题。
当然,最重要的结果的质量,不同医疗机构间,设备不同、耗材不同、质量控制不在同一体系内,参加室间质评的状况参差不齐,操作人员水平也是不尽相同,操作的规范性导致结果的同质化会收到一定影响。
随着紧密型医共体区域检验中心的推进,很大程度上能在县域内实现设备统一、耗材统一、采购统一、质控统一,由总院牵头建立的县域质量控制体系,以及规范化操作等流程的建立,能促使检验结果互认落到实处。
紧密型医共体区域检验中心建设,在很大程度上会加速检验结果互认进程。